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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常看到有人用“Chi Fi”来形容中国产的音频产品。我理解他们的用意,也不认为有人是出于种族歧视或其他什么恶意。但是,我希望我们能对来自世界各地的产品给予最高的尊重。正如本论坛的忠实读者所知,由于中国设计的产品在性能方面广泛采用客观的测量方法来改进设计,它们目前在我们评测的产品中名列前茅。我认为我们至少应该避免使用像“Chi Fi”这样可能带有贬义的词语。记住,判断一个词语是否带有贬义,应该看对方的感受,而不是说话者的感受!」

Let's Avoid the Term Chi-Fi | Audio Science Review (ASR) Forum
https://www.audiosciencereview.com/forum/index.php?threads/lets-avoid-the-term-chi-fi.1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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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

In reply to nevent1q…hl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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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存在的问题是 "知识共享" 相关的版权许可永远不包含他人的名誉权, 肖像权和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
如果他人入镜但未授权肖像权或事后被诉侵犯名誉权, 这部分内容的创作者仍然还享有版权, 但由于肖像权和名誉权问题, 出版和商业化将会受限. 那对于权利人要行使停止侵权和消除影响行动的一般措施是直接要求平台删除相关内容和限制内容变现, 平台就是这些内容的出版和商业化通道. 平台大部分情况下还会用算法偏好把这些争议内容推到更多人眼前, 现代的社交媒体要求平台算法不将特定内容选入推流待选就已经是一种限流手段, 这又和近年的社交媒体对青少年影响的平台责任开始关联起来.

让这些人道歉是没有用的, 即使要求赔偿也不能消除病毒传播后的影响, 既然喜欢流量和影响力, 那终极手段是直接把他们传播渠道搞废才是最有效的, 当然这种诉求又会面临侵犯对方言论自由的风险.
另外现在也缺乏一种裁定人格权分发和商业化权利的法律, 公司收集了个人隐私数据用于商业化只能诉诸于隐私权, 只有一些公众人物才会有这种主动把自己的人格权主动运营的意识, 人格权的变现很早就开始了, 但大众在这方面大多数只有是和否两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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